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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云南**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沙河北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开远**公司为办理贷款将其名下商住楼抵押给云南**公司作担保,向开远市农村信用社贷款500万元,2015年1月6日开远**公司无力偿还云南**公司担保的300万元(实际担保500万元,自行偿还200万),云南**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同年11月5日云南**公司董事黄某某找到司某某,以注资为“诱饵”,让司某某割让51%的股权给云南**公司员工张某甲,司某某为摆脱公司困境,将开远**公司51%股权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未履行注资义务,仍然继续强占开远**公司51%的股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卷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股权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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