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诉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由永州**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居委会**安置区的5-6栋的89套房屋系永州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公司)所有。2014年10-12月期间,永州市**公司将其中的52套房屋作为安置房现场交付给永州市**局进行管理。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同事违规配租了这52套公共租赁住房,2016年1月11日永州市**局给予了王某甲警告处分。被告人王某甲在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收手,看到**安置区内还剩下属于永州市**公司的三十多套安置房没有处置,想到同样可以以房产局的房子进行处置,从中收取好处费。于是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妻子赵某甲、张某甲、欧某某等人,明知**安置区剩余房子为永州市**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安置小区剩余房子为为永州市**局的廉租房,如有需求的可以找永州市**局王某甲科长办理入住手续。被害人罗某某等人通过不同途经得知此消息后,找到王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并缴纳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费用后拿到房子钥匙并装修并入住。其中:
罗某某2万元、邓某某2万元、盛某某2万元、唐某某2万元、周某某2万元、于某某3万元、潘某某3万元等七人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转交给王某甲、赵某甲共计16万元;王某甲、赵某某分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认定的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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