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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城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以给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张某乙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安排杨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胡某某充当杨某某的干妈,让杨某某、刘某某与张某乙相亲,先后骗得张某乙现金7000多元,其中杨某某分得现金601元,刘某某分得现金1001元,郭某某分得现金2200元,胡某某分得现金1200元,张某甲分得现金4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6000元。

二、2018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丁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刘某某以给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韩某某介绍相亲对象为名,郭某某充当介绍人,安排程某某(已婚)充当未婚女青年,丁某某充当程某某的父亲,刘某某充当程某某的嫂子,让程某某与韩某某相亲,先后骗得韩某某现金12700元,其中郭某某分得现金5400元,丁某某分得现金1200元,程某某分得现金3300元及价值1000元衣服,刘某某分得现金400元,张某甲分得现金400元,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退赔11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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