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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听到其朋友曹某某讲冷水江市**厂要搞线路检修项目改造,张某甲因没钱可用,想到找人来合伙搞这个项目,便联系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当时便表示同意。过了2个星期左右,便联系了罗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金竹山,并找到了张某甲洽谈此事。由于之前张某甲也去**厂核实了是否有线路检修的事,但核实之后并没有该项目,张某甲便想着万一以后有该项目也可以从中获利,便没有告诉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实情,还以此为由假装带着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厂里面实地考察。之后双方在冷水江市万盛锑都的一家茶馆里面商谈了该事,张某甲并编造该项目已经由**电网跟**厅达成了口头协议,总改造项目需要3800万元,由**电网先行垫资,并且答应罗某某帮他把这个项目拿下来,要罗某某随时准备施工人员,罗某某也答应事成之后给他相应的好处费。之后张某甲的朋友曹某某在涟源因为赌博被抓,之前张某甲在曹某某手下做临时工,曹某某找到张某甲要其帮忙借2万元,张某甲当时没有钱,就找到苏某某,苏某某就要张某甲其找罗某某,张某甲便谎称曹某某是冷水江市**厂项目改造的负责人,因赌博被涟源公安局抓了,需要2万元,要罗某某先给他,到时候曹某某出来之后就可以签合同,罗某某便信以为真,就给了张某甲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交给了曹某某,曹某某承诺出来之后就把该2万元还给张某甲,张某甲就可以得到该2万元。之后罗某某多次催促张某甲合同的情况,张某甲没有办法便要罗某某起草合同,到时候他拿去签字盖章,罗某某起草合同之后,张某甲就拿着合同找到曹某某,曹某某就帮忙修改了一下合同,并拿了一个**电网的公章盖了上去,之后张某甲就将该合同交给了罗某某,要他准备人手随时施工,但之后该事一直没有进展,张某甲也多次要罗某某、李某某等人来冷水江这边请客吃饭。在此期间,罗某某、李某某还给了3.5万元钱交给苏某某,用于该项目的活动经费,但苏某某并未将该3.5万元用于活动,被其日常开支用掉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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