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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公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同案人秦某某成立保定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经策划与公司主管即同案人王某甲,组织、培训公司员工即同案人郝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夏某某、李某甲、尹某某、沈某某、魏某某、王某丁、马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程某某、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上述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大众汽车等汽车服务商,以参与398元(人民币,下同)的优惠活动购买进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进口节油器一个并赠送4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为由,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货到付款签收实际送达质量低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节油器一个以及实际上无法使用的假冒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在此期间,上述**公司员工先后知晓其系冒充汽车服务商员工实施诈骗活动,为获取工资报酬,仍然继续任职并积极实施或协助实施诈骗活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9月10日到沣沁公司上班,充当公司的话务员,共拨打286个诈骗电话。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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