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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前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职人员,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县**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10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8月31日、11月15日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浣某某(已移诉)、刘某甲、蔡某某(在逃)、夏某某、农某某(在逃) 共谋后,成立了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2019年2月,以上五人共同出资购买**APP,商议通过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在该APP上投钱,通过在该APP后台修改数据,隐瞒其提高APP上管理费率6%的事实,非法占有被害人一半左右资金。而后五人开始聘请“授课大师”,同时开始招募代理商发展客户,由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夏某某、农某某三人成立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招募业务经理张某乙、梁某某、吴某某、业务员张某丙等人;由柳某某成立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占股20%,由张某甲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并招募业务经理马某某、罗某某等人。刘某乙负责科**APP的调试,通过操作**APP后台将费率提高6%,以及负责对各个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业务员进行培训。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各代理公司业务经理及业务员通过包装微信、附和“授课大师”在直播间讲课、在直播间扮演“水军 ”(采取在直播间盲目评论发言的方式,夸大吹捧直播间授课老师的授课效果) 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推出“十里春风翻倍计划”,将授课内容由股票转变为个股期权,由此将被害人引入可以购买个股期权的**APP;为进一步欺骗被害人,业务经理及业务员在**APP模拟盘内虚假操作,将虚假的买入盈利截图转发给被害人,在“授课大师”、业务经理、业务员的诱导下,被害人在**APP上投钱。此外各个业务经理及业务员刻意隐瞒提高费率情况,给客户制造**APP上客户所投入的钱全部用于购买个股期权的假象,从而骗取客户一半左右的本金,共计非法获利150余万元。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害人甘某某在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乙的诱导下,在**APP上购买个股期权被骗154500元;被害人张某丁在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梁某某、业务员张某丙的共同诱导下,在**APP上购买个股期权被骗78400元;被害人顾某某在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某的诱导下,在**APP上购买个股期权被骗436780元;被害人倪某某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马某某的诱导下,在**APP上购买个股期权被骗344700元。被害人王某某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罗某某的诱导下,在**APP上购买个股期权被骗5214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甲对**公司柳某某、郑某某等人参与的本案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并实际参与实施诈骗,张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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