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同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5日,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张某乙入住浙江省宁波市朗逸大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叶某甲实施诈骗,叶某甲诈骗张某乙600元。
2、2019年4月13日,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甲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寓**幢**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叶某乙实施诈骗,叶某乙诈骗王某甲1200元。
3、2019年4月22日,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龙某某入住浙江省宁波市吉加精致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诈骗,蔡某某诈骗龙某某500元。
4、2019年4月26日,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乙住在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佳园**栋**的租赁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诈骗,蔡某某诈骗王某乙500元。
5、2019年5月5日,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赵某某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栋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诈骗,陈某某诈骗赵某某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参与诈骗张某乙、王某甲、龙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但被害人王某乙、赵某某被诈骗或者被敲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现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保管,予以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生产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作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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