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另案处理)为使自家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一队的房屋多获得征收补偿款,在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土地征收时分别与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乙、张某丁、张某甲、张某戊共谋,分别以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乙、张某丁、张某甲、张某戊、张某己的名义顶名分户骗取征收补偿款。其中通过张某甲顶名骗取征收补偿款25.6754万元人民币,张某甲分得3万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已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书证;
2.证人冯某甲、苗某某、冯某丙、张某己、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冯某乙、张某戊的证言笔录;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