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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7********,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宾馆**因涉嫌诈骗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成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室。实际控制人为郑某某(已起诉)、寇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范某某(已起诉),总监为薛某某(已起诉),公司下设三个业务组。该公司成立后,通过大量招聘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分成实施诈骗。业务员进入公司后由公司组长等人统一进行话术培训,公司提供诈骗的手机、电话资源、微信号等,筛选添加中年女性微信,由组长等人指导、跟进业务员聊天,公司统一以郑某某、范某某的身份虚构自己是成功人士,以帮助投资电影获得高额分成,骗被害人进行投资。被害人将钱打至业务员、组长提供的公司账户,骗取的钱由上游公司部分返现后**公司股东分成、支付组长、业务员工资、提成。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进入**公司为业务员期间,以投资电影《父子拳王》分成为名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2.8万元。许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7月20日分两笔向四川**传媒有限公司尾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2.8万元,2020年8月7日该公司将上述钱款退回许某某。

案发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日,退缴赃款1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该公司内身份系业务员,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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