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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611985********,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蓝塘镇南山村委会湖洋小组11号。2019年10月25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3日补查重报;同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同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1年4月期间,“新哥”(真实身份不详)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处理),指使张某甲到指定地点拿取其事先准备好的物品并给张**提供虚假的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让其由深圳市乘飞机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张某甲和“新哥”分别使用香港**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马某某、董事助理顾某某的虚假身份,以收购煤矿为由,伺机结识被害人陈某某,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与陈某某多次见面商谈购买煤矿事宜。2011年5月3日,“新哥”(虚假身份为顾洪军)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邀请其前往深圳市**公司高层商谈购买煤矿事宜。2011年5月4日,“新哥”与张某甲(虚假身份为马某某)在深圳机场接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下属员工何某某并带至广东省惠州市**村酒店入住,5月4日晚,赖某某(另案处理)独自驾车由深圳前往广东省惠州市,随后赖某某与“新哥”、张某某(已被判处刑罚)、黄某某(已被判处刑罚)等人一同前往赖伟标的亲戚蓝某某(另案处理)所工作的惠州市永旺大排档内吃饭,吃饭期间“新哥”提供证件及钱款让该大排档内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房。赖某某与“新哥”吃完饭回至宾馆后,“新哥”将次日通过打牌诈骗陈某某的计划告诉赖某某,由赖某某冒充马来西亚公司的康总在打牌时作为输家。次日早晨,“新哥”、赖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一同在广东省惠州市西湖酒店内吃饭,期间,“新哥”将打牌时所需的现金、冒充虚假身份的名片等物品交给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随后“新哥”、赖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四人共同前往皇冠假日酒店事先已开好的套房内。到达房间后,“新哥”独自离开酒店房间外出并以签订购买煤矿协议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皇冠假日酒店房间内,在该房间内,赖某某、“新哥”、黄某某、张某某四人以虚假的身份合谋设立赌博骗局与被害人陈某某打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400万元。诈骗成功后,赖某某、“新哥”、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半山酒店分取赃款,赖某某供述其分得赃款41万元人民币。后期,“新哥”安排人员给蓝某某、张某某各2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供述在事后“新哥”给其分得赃款5万4千元人民币。在张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赖某某(另案处理)曾给张某某驾驶车辆,事后张某某分给赖新峰3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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