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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唐某某(另案处理)以杭州**有限公司为依托,招聘销售人员,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中老年协会”等身份,使用特定的“话术”,以非保健品冒充保健品进行销售的方式,骗取中老年人的财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唐某某的妻子,参与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唐某某的妻子,平时以照顾未成年子女为主,参与公司管理时间较短,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有4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凤不起诉。

被扣押财物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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