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单元**,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街**号楼**单元**楼**,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其父亲位于辽阳市文圣区**街**栋**单元**楼**号的房子(以下简称出租屋)出租信息贴在出租屋楼下的东、西大门处进行宣传,当日谢某某看到了出租屋的消息后联系到张某甲并提出要租该出租屋,二人以租金4200元钱达成协议并签署了租房合同,谢某某当场给了张某甲2200元钱并承诺于10月18日开工资后将剩下2000元钱租金补齐,过了一两天之后张某甲给谢某某打电话,张某甲假借其母亲开车撞柱子为由向谢某某索要剩余的2000元钱租金,2020年10月16日张某甲打车到谢某某家楼下,因谢某某不会操作手机微信转账,张某甲使用谢某某手机操作将剩余2000元钱租金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中。
2020年10月7日贾某某看到出租屋出租信息后给张某甲打电话,张某甲告诉贾某某出租屋已经租出去了,2020年10月9日,张某甲给贾某某打电话告诉贾某某出租屋原来租房的人不租了,讯问贾某某是否还租出租屋,当天下午贾某某看完出租屋后于2020年10月10日与张某甲签订了租房合同,2020年10月11日贾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4000元钱出租屋的租金转给张某甲,之后贾某某又向出租屋的水卡内充值了100元钱。
2020年10月8日李某某看见出租屋出租信息之后给张某甲打电话询问租房事宜,2020年10月11日李某某与张某甲一起看了出租屋,当场张某甲表示可以给房间内收拾收拾。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与张某甲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当场给了张某甲2000元钱现金,2020年10月17日张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张某甲假借欠工人钱向李某某索要剩下的2500元钱租金,李某某将2500元钱现金支付给了张某甲。2020年10月21日张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假借自己孩子生病为由向李某某借1000元钱,李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元钱转给张某甲。
2020年10月13日张某乙从其母亲家出来后看见张某甲,张某甲表示可以将出租屋租给张某乙,当天中午张某乙与丈夫陈某某同张某甲一起看了出租屋并在陈某某的车内签署了租房合同,陈某某在车内当场支付了张某甲4000元钱的租金。
2020年10月14日苗某某在小区内看见了出租屋的租房信息,苗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简单询问了出租屋的情况,当天下午苗某某的姐姐又给张某甲打了电话询问出租屋的情况,晚上17时许苗某某与其姐姐同张某甲看了出租屋,然后苗某某与张某甲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极兔快递屋内签署了租房合同,苗某某当场将出租屋的4500元钱租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
2020年10月15日温某某看到出租屋的出租消息并给张某甲打了电话表示想租张某甲的出租屋,当天下午温某某与其好友赵某某同张某甲一起看了出租屋,温某某与张某甲最终以每年4000元钱的租金达成协议。2020年10月16日张某甲与温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一条街口签署了租房合同,温某某当场给了张某甲2000元钱现金,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甲转了2000元钱。
2020年10月19日齐某某在黎明小区门口看到了出租屋出租消息,齐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要租张某甲的出租屋,过了一会张某甲就带齐某某看了出租屋,二人约定每年租金为4500元钱,当场二人在出租屋内写了一份临时的租房协议,齐某某通过收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张某甲1000元钱,并约定剩下的钱会在入住时再支付给张某甲。
2020年10月20日,吴某某在黎明小区看到了出租屋的出租消息后给张某甲打电话要租张某甲的出租屋,二人一起看完出租屋后双方以每年4000元的租金达成协议并签署了租房合同,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张某甲2000元钱并承诺会在2020年11月1日交房的时候将剩下的2000元钱支付给张某甲。
2020年10月20日章某某在黎明小区看到了出租屋的出租消息,章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询问了出租屋的情况和租金,随后章某某和张某甲一起看了出租屋,2020年10月21日张某甲与章某某约定租金为每年4500元钱并签署了租房合同,章某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张某甲4500元钱。
2020年10月22日施某某在黎明小区看到了出租屋的出租信息,施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并约定看出租屋,张某甲就带着施某某看了出租屋,看完出租屋出来以后,施某某表示对出租屋很满意,张某甲与施某某以每年4000元租金达成协议,双方当场签订了租房合同,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张某甲4000元钱,2020年10月23日施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希望张某甲可以把出租屋收拾一下并同意给张某甲加点钱,张某甲当即表示同意并要求施某某给其1500元钱,其中包含房屋押金800元,施某某就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00元钱转给张某甲。
张某甲在将出租屋已经租给了谢某某后,隐瞒其出租屋已经租出去的事实,又将其出租屋租给了贾某某、苗某某等九人,骗取贾某某、苗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5100元。
2020年10月23日19时4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文圣区望水大街黎明小区院内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抓获。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全部退还被害人租金,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张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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