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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2000********,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镇**路**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8日)。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开始,李某某(另案处理)曾多次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毒品麻黄素药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多次帮助李某某、张某乙将贩卖的毒品送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解放新村教堂旁、解放小学旁边递交给与购买毒品的人,并从中获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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