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某甲(已起诉)结伙史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海宁市**街道**路**号由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黄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许某某、汪某某等人以筒子功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少15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在进行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500元,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积极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赃款50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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