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路**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下旬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杨某某、董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参赌人员刘某某相互联系,聚集在位于**社区**组杨某某的租房处投注网络百家乐参赌,张某丙、杨某某、董某某、常某某约定平台洗码费四人均分。杨某某操作鼠标下注,常某某、董某某偶尔参与下注参赌后,张某丙和刘某某合伙下注参赌。下午前半场张某丙、刘某某合伙赢得12万元,后张某丙、刘某某继续合伙下注参赌,当天结束时张某丙、刘某某合伙输掉45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聚众赌博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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