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外号“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楼**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楼**号,2011年7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某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在某某县利顿维尔西餐厅一包厢内装好监控设备,商议由刘某甲戴耳机参与赌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去另一包厢遥控指挥,随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到该包厢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共计赢取参赌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2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分得账款70万元,赵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谢某某每人各分得35万元。
2009年2月5日,刘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商议再次设圈套进行赌博,同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赵某某、刘某甲等人在某某宾馆设好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赢取参赌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等人163万元,在张某丙发现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等人诈赌后,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遂将赌博获得的153万元退给张某丙,另外10万被张某甲拿走。
2009年2月21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赵某某、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某某市某某宾馆设好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共赢取190余万元,事后,肖某某、李某某发现系诈赌,该190万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乙呈请线索转递报告书、谈话记录、举报材料、刘某乙的亲笔材料、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张某甲的刑事判决书、李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刘某甲、谢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肖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张某丙、唐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附: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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