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赌博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嘉兴市**广陈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街道**弄“**有限公司”内组织张某乙、沈某某、谢某某、金某某等人以“插罗松”的形式赌博,共计抽头获利6000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并积极退缴赃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