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嘉兴市**广陈镇**村**廊**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街道**弄“**有限公司”内组织张某乙、沈某某、谢某某、金某某等人以“插罗松”的形式赌博,共计抽头获利6000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并积极退缴赃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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