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猴场乡***村***组,现住安顺市***大街**路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准备在猴场乡**村张某乙家院坝内倒车,其在观察院坝内无人时开始倒车,过程中撞着忽然跑进院坝内玩耍的被害人朱某某(5岁,系张某甲之子),后朱某某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张某甲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张某甲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其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对其造成巨大的打击,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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