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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4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哥哥张某乙因木材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致被害人张某乙摔倒在地,左侧额头着地受伤流血,后张某乙于当日死亡。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因争吵和轻度外伤诱发冠心病死亡。

案发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已满7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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