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镇**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村。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5月13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1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12时29分,原广东海警第一支队珠海船艇大队执勤官兵在珠海**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纤维艇(长约7米,宽约1.5米,随船无任何证件,汽油机),该船后面拖着一条蓝色艇壳(长约7米,宽约1米,随船无任何证件),抓获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及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谎称其2019年5月12日上午9点许,在珠海市**碰见的“老王”,然后“老王”让其帮忙把船开到**。在途经**大桥附近海域时,被执勤官兵查获。另一方面,王某某称其不认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并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驾船将其送往澳门之前曾让其被抓获时谎称自己是买船的,并雇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船开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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