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0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王某甲正房房顶东房檐处,其亲戚张某甲指挥工人王某乙(男,31岁,山东人)等人在房顶进行高处作业,施工时王某乙从升降机上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王某甲家盖房现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指挥工人王某乙(男,殁年51岁,河北省人)在房顶进行高处作业,致王某乙高坠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甲在指挥工人王某乙进行高处作业时,王某乙从房顶坠落死亡的情况;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施工现场违反了高处作业相关规定的情况;

3.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王某乙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条、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实法院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丙方人民币494931元和判决执行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问题已解决,并且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