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及值班律师贺华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服务站驾驶装载机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姜某某(女,殁年72岁,江苏金坛人,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母亲)进入装载机的作业区域内,倒车时不慎将被害人姜某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系双下肢遭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个人名义组织生产经营,在驾驶装载机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观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姜某某进入装载机作业区域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另考虑被害人系其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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