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通渭县**镇**村**山庙的会长,马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汪某某为副会长(人事会长),夏某某是山主。2019年11月,张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不便出面,交由夏某某负责修建**山山门事宜。同年12月16日,夏某某安排人事会长通知村民自愿往山门运输木料,并由杨某某、张某乙、汪某某、高某某(**村**社社长)负责山下装木料,马某某负责山上卸木料。次日11时许,陈某某在三轮车上捆绑已装上车的木檩时,木檩滚落将陈某某打翻在地并击中头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死的法医学特征。事发后,张某甲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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