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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西安市莲湖区**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初,陕西***工贸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获得长庆油田***熔断器的供货权。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与西安****电气有限公司法人张某乙取得联系,向张某乙询问招投标计划上所列熔断器的价格,张某乙称其公司销售“库柏”牌熔断器,另外“酉熔”牌、“丹东特种”牌熔断器其与生产厂家有联系均可供货。11月7日,陕西***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电气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西安****电气有限公司向陕西***工贸有限公司销售“酉熔”牌熔断器40只、“丹东特种”牌熔断器12只、“****”牌熔断器1608只,共计1660只,合同总价445362元。次日,陕西***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西安****电气有限公司220000元前期货款。期间,张某乙到西安市**包装工艺部提供**西安熔断器有限公司的 商标、生产合格证样板,让该工艺部为其制作2000份**西安熔断器有限公司的商标、合格证。随后张某乙联系西安**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制作无标的熔断器978只。11月9日,张某乙支付王某某100000元货款。后张某乙联系张某甲、古某某、侯某某到西安市莲湖区**村**小区*号楼*门*号房间内将事先制作好的 商标、合格证粘贴到无标的熔断器上,并密封、打包装箱。11月29日17时许,张某乙让司机郭某某驾驶面包车将1608只熔断器运至西安**物流货运公司,当晚该批货物到达庆城县**物流货运部。次日,庆城县**物流货运部任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熔断器拉至长庆油田**厂庆城**供应站,该站料库库管员席某某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上少了“库柏”的英文开头字母KB,便将此情况告知陕西***工贸有限公司。12月1日,长庆油田**厂**大队副大队长刘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到庆城**供应站料库内对该批熔断器进行查验,并与**西安熔断器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得知该批熔断器不是**西安熔断器有限公司生产。12月7日,**西安熔断器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郝某某向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报案。

综上,张某乙、张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978只,销售金额共计44178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张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看,张某甲在张某乙将假冒注册商标制做好后,有在无标的熔断器上贴商标、包装的行为。张某乙供述,因为其公司是经销库柏西安熔断器的,张某甲以为是给其帮忙,不知道熔断器上所贴商标是假冒**西安熔断器公司的注册商标。张某甲也供述,张某乙说贴的是自己公司的商标,其见熔断器上贴的商标是“西熔”,但不知道是哪里来的,也没有注意看合格证上的内容,所以不知道所贴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张某乙联系西安**公司生产无标熔断器与到西安市**包装工艺部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同张某甲进行商议,卷内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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