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金球路**号,无业。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从张某乙处购买的1盒分子肽植物.压片糖果减肥产品销售给赵某某,销售金额880元;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从张某乙处购买的半盒分子肽植物.压片糖果销售给吕某某,销售金额458元。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分子肽植物.压片糖果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系不合格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产品不合格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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