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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有限公司**,户籍地为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小镇**区**栋**。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1 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3日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2月27日重新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该院申请回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5月1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1日以渝涪检未报(移)〔2019〕3号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以涪陵公(经侦)诉字[2020]01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两案犯罪事实相关联故并案审查。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挪用资金罪的事实:2011年10月16日,重庆**有限公司和贵州省**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县小什字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综合开发协议书》,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三人商量由三人共同投资、共同分红。由于个人身份,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三人决定挂靠刘某某的重庆**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三人签订了《**县小什字步行街开发项目合伙开发协议》,约定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占股比例为40%、35%、25%。后**县政府要求先完成**县大学城项目,暂缓**县小什字步行街开发项目。2012年5月,重庆**公司与**县政府签订了《建设**县大学城的框架协议》,并成立了**县项目部,三人口头约定该项目中占股比例仍为刘某某占40%、张某甲占35%、余某某占25%(2016年三人补签协议确认)。后重庆**集团任命张某甲为**项目部经理,余某某为副经理,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张某甲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从**项目部以支付车贷、房贷按揭以及还私人借款的名义,共借款10688646.32元。经公司多次催收,张某甲至今没有归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2013年4 月,重庆市**有限公司**兼**张某甲将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贵州**大学城城南大道项目承包给廖某某,同时双方约定:张某甲将登记在其子张某乙名下的奔驰G55 越野车(购车价215 万元)交付廖某某所有,廖某某需购买一辆裸车价380万元的奔驰G65 越野车给张某甲。2013 年4 月25日,廖某某进场施工,并于当日,廖某某向重庆市**有限公司贵州**项目经理部出具借(领) 款单据,借款事由为廖某某预借重庆**集团**大学城工程款380 万元,张某甲在该单据上签字“同意预借公路处廖某某工程进度款叁佰捌拾万正,此款在大学城工程进度拨付款中扣出”。2013 年10 月,张某甲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378 万元的奔驰G65越野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之后张某甲以向重庆市**有限公司贵州**项目经理部借款的方式偿还该车的按揭款。2015 年7月3 1 日,张某甲以廖某某2013 年4月25日出具的这份380万元借(领)款单据在贵州**项目经理部入账,来抵减其从项目部已经挪用的10688646.32元资金中的一部分。

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虽然有张某甲、余某某、刘某某关于贵州**县大学城项目的合伙协议,但是三人的合伙关系成立的证据不充分,且鉴于张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交易金额大,难以分清资金性质,不能排除其中有合法收入可能性的合理怀疑。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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