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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8********,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务农,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三日内已经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某酒后在未征得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家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强行用脚将刘某某家大门踢开进入到刘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某在刘某某家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将刘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等物品损坏。经台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刘某某家被损坏的物品市场价值1115.66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损失,并取得刘某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扣押的退赃款1200元依法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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