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现住赤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发现其妻子李某某和孙某某非法同居后就联系张某丙、武某某、许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帮其一同抓奸。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翻墙进入孙某某租住的平房院内后,被告人张某丙从里面将街门打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等人进入孙某某卧室。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武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张某乙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赤身裸体的孙某某、李某某拍录视频,直至李某某给张某某写下10万元欠条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人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偶犯,主动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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