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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里**门**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手机登陆“闲鱼”网发布出售六只蜘蛛的信息,涉案人张某乙(已另案处理)先通过“闲鱼”网向张某甲咨询蜘蛛买卖事宜,后通过微信与张某甲约定在本市红桥区光荣道天骄公寓门口进行交易。之后张某甲在约定地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共向张某某出售六只蜘蛛。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出售给张某乙的六只蜘蛛中有一只系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属于短尾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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