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31日,同案人关某甲、关某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在广州市增城**塑料制品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美孚”、“壳牌”、“Castrol”品牌的机油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关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协助关某甲统计达货情况、记录客户应收款和未收款。
经营期间,该厂销售非法制造的“美孚”、“壳牌”、“Castrol”品牌的机油瓶给张某乙、邱某某、阿业(杨某某wxid_suzOinqedk2v22)、郭某某(btm82867432)、陈某某(hk32cyl)、何某甲(麻辣jojo2258)、张某丙(a13298367565)、潘(何某某panno-cai)、阿海(黄某某aaa70390788)、张某丁(阿庆z15820201318)、杨某某(YB7550379)等客户合计人民币1153560元。2019年7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在广州市增城**塑料制品厂内当场查获标有假冒“美孚”、“壳牌”、“Castrol”商标标识的机油空瓶27050个,并扣押生产假冒品牌机油瓶机器、机油瓶模板、相关单据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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