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模具精雕加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1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10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由黄某甲根据买家要求委托张某甲和张某乙、王某某制造铅弹的模具,再由刘某甲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给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马某某、沈某某、万某某、方某某、刘某乙、黄某乙、秦某某等人,总计非法销售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400套左右,非法获利30万元左右。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制造气枪铅弹800余颗。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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