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捕决定,2017年5月5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3月13日经群众举报,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中查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据张某甲供述该枪支系其四哥张某乙所有,张某乙去世后他抚养了两个孤儿,该枪支也属他所有。经鉴定,该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好,属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7年11月30日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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