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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 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20年0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07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81年,李某从**镇**村委会承包村南营子南铁路北150亩地,承包年限为70年,并与村委会签署了承包合同,李某承包后栽植了70余亩杨树和榆树,栽植了80余亩锦鸡儿树,并办理了林权证。2010年,李某将承包的150亩地转给蔡某某50亩,2011年,李某和蔡某某上经济林项目将l50亩地栽植了果树。2018年蔡某某将转包李某的50亩地又转包给张某甲,2018年6月1日张某甲将该50亩地转给孙某某,转包年限为55 年,转包费为24万元钱,并和张某甲、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签署了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之日孙某某交给张某甲14万元钱承包费。2018年孙某某在该50亩地范围内南面(铁路北便道西)建设了棚圈(已被森林公安局处罚),2019年孙某某为了使土地方正,孙某某和李某互换土地,互换以后孙某某的地在东西方向林带南,李某的地在东西方向林带北,互换以后孙某某在东西方向林带南栽植了果树,并在果树趟子中间耕种了农作物绿豆。因孙某某没有交清承包费,2020年张某甲自己将承包给孙某某的50亩地收回扣了,并在地块内便道东耕种了燕麦,张某甲以13000元钱的价格将50亩地(包括耕种燕麦地块)承包给王 某某一年,王某某在承包张山地块内耕种了农作物谷子。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1、根据现场采集的GPS拐点与《林保》35林班223、234小班范围内。2、经核实,张某甲在**村**北耕种农作物地块总面积43.47亩(已扣除栽植保留果树面积),其中:林网南纯耕种小麦9.42亩(包括不在《林保》范围内的0.87亩)。林网南纯耕种谷子12.4亩(包括不在《林保》范围内的4.22亩),林网北春耕种谷子21.65亩(没有保留树趟)。3、经核实,《经济林》工程区16、17小班信息,上述43.47亩全部在《经济林》工程区16、17小班范围内,实际造林地块与作业设计株行距不符。4、该地块地类为林业用地,林种为经济林、主要树种为果树。根据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地类查看说明:地类为旱地、其他林地、有林地、水浇地。被不起诉入张某甲在**镇**村南**南**北占用林地38.38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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