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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29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何某某处购买了**镇**砖厂,因该厂使用的土地为何某某与**镇**村委签订,且合同承包期限太短,张某甲便与**镇**村委重新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好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把原砖厂的三条旧砖窑及宿舍推平,在原旧窑、宿舍及晒地的位置上深挖进去约2米和进行硬化,并在该处搭建一个圆形的厂棚和安装新设备,并把原厂更名为**县**砖厂,以张某乙为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营业登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一直到2019年11月左右改造完成后便进行生产经营至案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涉案**林场林地面积为45亩。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钦廉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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