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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5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科尔沁左翼中旗**乡**村民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乡**村北6华里处其儿子张某乙名下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14.6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5月10日,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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