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事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鹏飞、徐娟,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补充侦查,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九大渠分场**作业区宜林地里,建筑的住房、草棚、羊圈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2010年张某丙任**社长时,根据社员的要求给划分的,经历多年平整开垦,逐步达到了现在占用的总面积113.1684亩(其中:住房、羊圈、草棚占地面积1.98亩,种植农作物占地面积111.1884亩)。张某甲于2020年4月底或5月初,在111.1884亩林地上种植了主要以玉米为主的农作物。通过调取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的林权证和土地协议,以及委托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均表明张某甲占用的111.1884亩土地为宜林地。而调取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的土地现状图,全部土地仅图上反映为天然牧草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涉案土地的土地性质存在矛盾,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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