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7********,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号**花园**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希翔,北京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深圳市****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2日,由**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乙(另案处理)。自2013年10月开始,该公司开始经营**财富网平台(网址www. **.com.cn,APP为“**财富”)。该平台中的投资产品的融资公司大多数为张某乙委托他人代持的自控公司,把其持有的深圳市龙华区**村旧改项目、龙岗区**街道**村旧改项目、贵州**旅游项目、**公馆项目作为标的物在平台发标,甚至发布虚假标的,藉此大肆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的资金一部分用于上述企业的自身经营,但大部分累积于**集团资金池,用于民间借贷、股票投资、集团其它公司运营等。2017年3月,**财富平台关闭注册、入金功能,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查处。经查,截止案发时止,平台共有注册会员583803名,其中104990名会员绑定银行卡信息,借款方会员57名,发布融资产品951个,实际募集资金5660529959元人民币。经审计,深圳市****通网络金融有限公司账户共收取投资人3,192,011,657.37元,涉及投资人共计63543户。
此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该业务由**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端)和深圳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端)等子公司负责运营,发行端负责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发行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协会备案,具备基金投资管理资质,募集端负责募集资金,运营期间为2011年至2017年。该业务由深圳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销团队通过银行渠道、微信公众号“**资本”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融资,所发行的私募基金投资去向大部分为张某乙自控的企业,从而形成资金池,并从中抽取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股票投资、集团其它公司运营等。在投资基金的过程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担保协议或回购协议,使基金不保本、亏损收益无上限的性质变为保本付息的存款性质。经审计:公安机关扣押的私募基金合同共2182份,涉及投资人1311户,涉及有限合伙企业64家(银行账户65个)、合同总额5123160000元人民币。深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共86家(银行账户96个)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到1311户投资人转款,转款总额5525338351元人民币。其中银行收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的投资人转款总额4861760850元。
张某甲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在**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副总裁,分管公司风控部、法务部、产品部,负责私募基金融资产品投资领域宏观分析;指导产品部对融资产品投资领域宏观知识的撰写、产品配图优化;审核融资产品成品的语言、语法、配图美观度。其在职期间其共参与了涉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深圳市**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三只私募基金的相关工作。根据统计,上述三只私募基金融资额总为14230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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