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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08年2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0年10月3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1年1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5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于2017年7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又因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徐某某(另案处理)怀疑吴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其投资,遂召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江某某、郭某某、姜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衢州**市紫荆西路138号公司内商议要查明吴某某真实身份并要回钱款,并安排江某某购买仿真手枪等事项。7月6日8、9时,江某某驾驶奥迪Q5越野车伙同张某乙、姜某甲在衢州**市上街62号柯城农商银行附近路段接到吴某某,车辆行驶至衢州市西区盈川东路与盈川小区3区路口时姜某甲从副驾换至后座,张某乙、姜某甲一同用黑布将吴某某头蒙住并持凶器进行威胁。随后,吴某某被带至事先安排好的衢州**市柯城区上彭川村和苦竹岗村交界处一废弃小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郭某某等人蒙面持刀在现场等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江某某、姜某甲、张某乙等人将吴某某带进小屋后逼迫其说出真实姓名,11时左右吴某某又被江某某等人带至其位于**衢州市天和家园39-9号的公司内被继续看管,直至次日午后吴某某从黄某某处骗得28万元交给江某某等人,徐某某收到钱后同意离开。期间姜某乙打了吴某某一巴掌,吴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属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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