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19日20时40份左右,因被害人邵某某欠钱不还,张某甲和张某乙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水晶公园贵都东潮粥馆找到邵某某后,强行将邵某某带至东海县牛山街道郑庄张某甲家内向其讨要债款,后邵某某在房间内被张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期间被张某甲等人殴打。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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