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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区**小区**栋**号。200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8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2013年10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2014年1月24日因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2020年10月29日侦查机关补查后再次移送起诉。

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中旬,宣某某在乃林**玻璃厂附近王某某组织的赌局上因参赌从张某甲处借取高利贷,2018年5月30日21时许,张某甲与张某乙一同到宣某某家找到宣某某并用车强行将宣某某拉至平庄北山下的停车场,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张某甲对宣某某进行恐吓威胁,同时张某甲电话通知其弟弟张某丙说已找到宣某某,让其开车到现场,张某丙开车到达后,将宣某某拉至北山上对宣某某进行殴打谩骂,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张某丙接到张某甲电话后,害怕宣某某妻子报警才将宣某某送回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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