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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2018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耿某某、马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耿某某、马某甲为实施危房应急抢险,在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及*号平房,组织他人对房内的张某某、薛某某、张某乙、高某某、CHIU ** **(中文名:邱某某)、马某乙、白某某等人实施强制搬离措施,后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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