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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本案,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14日左右,张某甲被王某某(身份不详)骗至湖南省岳阳市**附近一传销组织内(具体位置不详),后被景某某(已另处)、崔某甲(已另处)、王某某(已另处)等人强行搜身,并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在张某甲加入传销组织成为老板后,多次以谈恋爱的方式意图将他人骗至组织,但未成功。2018年6月18日,张某甲等人被主任崔某乙带至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传销窝点。在该窝点内主任崔某乙说:如果张某甲、吴某甲(已另处)、吴某乙(已另处)其中有人逃跑,剩下的人就要做俯卧撑。因害怕体罚,张某甲对吴某甲、吴某乙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看守,长达两、三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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