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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5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因债务纠纷,2015年5月25日,张某乙、张某甲为向向某甲索取债务,在南川区隆宏茶楼限制向某某某人身自由约三小时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9日,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严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东风茶楼、萱源茶楼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向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甲实施了非法拘禁向某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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