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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拘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刘某某、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采用暴力手段将张某乙带至兰山区**路**烧烤店内非法拘禁两个小时左右,在拘禁期间刘某某将张某乙面部、腿部殴打致伤。经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否有非法限制张某乙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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