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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41********,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9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8月28日、10月26日将本案退查重报。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2日晚21时许,民警依法从石林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家中搜查出一支疑似枪支,经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构成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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