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9年11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8时许,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慈利县**镇**村**组村民张某甲家中查获一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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