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性别: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万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万某某、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电鱼)在禁渔区即桐梓县夜郎镇茶台村羊坝组所在的夜郎河段内非法捕鱼,三人共非法捕获鲤鱼等鱼种154条,经称量计重2.06千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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