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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0日由钦州海警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该院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休渔期内驾驶“桂防**”号渔船搭载张某乙到北纬21°33′、东经108°35′附近海域,使用电底拖网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当晚20时40分许,被钦州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查扣渔获物99.7斤。另查明:案发时为南海海洋伏季休渔期内,电鱼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扣押的渔获物已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桂防**”号渔船由钦州市海警局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电鱼工具1套由钦州市海警局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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