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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3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在家无聊,背上电鱼机前往溆浦县龙潭镇**村**河边非法捕捞,其胞弟张某乙应邀陪同。当晚1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民警联合龙潭镇政府干部现场巡查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其非法捕获的鲫鱼、小鲶鱼、泥鳅各1条、黄鳝2条。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方法为禁渔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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