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5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梅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位于**村稻田内的水稻不被鸟类啄食破坏,购买一张捕鸟网架设于上述稻田内。次日上午被群众举报,民警到场后查获捕鸟网一张及鸟类死体12只。当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经鉴定,12只鸟类死体分别为白腰文鸟7只列入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麻雀4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白鹡鸰1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政府禁猎通告、飞地权属及管理说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检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同时还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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